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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慈溪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發布機構:慈溪市人民政府 時間:2014年5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變更的監督管理,規范工程變更行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09號)和《慈溪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修訂)》(慈政發〔2012〕76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工程管理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慈溪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修訂)》中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文件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動,不得假借施工圖優化的名義超出批準建設內容。涉及工程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使用功能或質量要求發生變化的,以及施工圖對初步設計作出的重大設計調整,應按規定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合同簽訂后,應嚴格按圖施工,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結算。在施工過程中如存在不可預見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環境的變化及設計等原因,確有必要調整和變更的,在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于深化設計,確保工程質量;
(二)有利于滿足使用功能、控制工程規模、節約工程投資;
(三)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和生態環境的保護。
第五條 項目業主應會同主管部門制定工程變更的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并對工程變更事項的真實性和合理性負總責。工程招標前,項目業主應會同設計、造價咨詢、監理等單位仔細審查施工圖,做好對主要材料、設備的市場調查,使施工圖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并仔細核對施工圖及工程量清單,以減少工程變更。在訂立施工合同時應明確工程變更的處理方式和價款調整方法,并從嚴控制工程變更。
第六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職責做好設計工作,切實保證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工作質量。設計文件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并使各階段設計成果緊密銜接,以盡可能避免和減少因設計質量問題引起的變更。
第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圖和施工技術規范標準組織施工,不得擅自進行工程變更。監理單位要根據職責做好工程造價控制工作,配合項目業主做好工程變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變更范圍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變更,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范圍內,因設計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主要包括:
(一)工程設計變更;
(二)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內容或工程費用變化的施工組織設計變更;
(三)材料與設備的調整;
(四)其他工程變更。
第九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考慮工程變更:
(一)達到原設計標準,可降低投資或節約土地的;
(二)達到原設計標準質量,不增加投資或投資增加不多,能夠解決特殊技術問題或優化功能,對縮短工期效果明顯的;
(三)原設計雖然可行但明顯欠合理的;
(四)原設計存在錯誤、缺陷,或者設計深度、精度不足的;
(五)在不增加投資的情況下,便于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標準,提高工效和促進技術進步,較大幅度延長使用時間的;
(六)不增加投資或投資增加不多,有利于改善使用條件,節省工程的維護養護費用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擴建的;
(七)其他特殊情況。
第十條 以下情形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變更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執行:
(一)合同中各種暫估價的實施;
(二)人工、機械、材料、設備等要素價格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幅度的調整;
(三)施工圖或者合同范圍外的增項。
第三章 工程變更要求
第十一條 工程變更可由項目業主提出,也可由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出。項目業主應當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對工程變更進行內部審查核實,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對變更事項進行論證。
因工程變更引起的工程費用調整應由變更事項提出單位負責落實相關造價預算書的編制,并加蓋預算人員資格章。費用調整應當遵照《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寧波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合同中相關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 工程變更必須嚴格執行合同的約定。變更實施前項目業主、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在變更聯系單上簽署明確意見,并簽字蓋章。設計變更應附變更設計圖紙和說明,并有設計人員簽字及設計單位蓋章。聯系單編號應連續并載明變更日期。禁止僅簽署原則性意見或者只簽名無具體意見。
工程變更內容必須客觀、真實,數量、規格、尺寸標注明確,不得產生異議,不得任意涂改。涉及隱蔽工程的必須做好現場記錄,以及圖像、數據的收集保管。
簽章不全或者意見簽署不規范的變更視為無效變更,不承認其工程量和價格,不得進入結算程序。
第十三條 項目業主應當建立工程變更管理臺賬,定期進行匯總,并應當每半年和工程結算前將匯總情況報主管部門(單位),并接受有關市級部門的檢查和稽察。
第十四條 所有工程變更設計資料,包括工程變更聯系單、工程變更內部審查核實情況說明、有關的可行性論證、造價預算書、修改圖、補充圖等,均是工程結算的重要依據,應按簽訂日期順序編號整理并歸入工程技術檔案。
第十五條 工程變更施工原則上由原合同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項目業主應按照規定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六條 工程變更先使用批準概算建安工程費與簽定合同總額之間的差額,然后再使用預留(備)費。
由于工程變更引起的勘察設計費、監理費、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等費用的變化,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合同有關約定執行。
由于工程變更發生的造價調整按合同約定執行。政府投資項目納入市專業審計分局審計范圍的,因工程變更所引起的造價最終由市專業審計分局審核確定。
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項目以及實行總價包干的項目,因非發包人原因產生的工程變更原則上不予造價調整。
第四章 工程變更審批
第十七條 納入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劃的項目(街道項目除外)(以下簡稱“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按等級分為重大變更、較大變更和一般變更。
(一)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變更:
1.單項變更造價增減絕對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單項變更增加或減少造價在200萬元以上的;
3.市發展改革局認為需要上報市政府審議的其他情況。
(二)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變更:
1.單項變更造價增減絕對額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以下的;
2.單項變更造價增減絕對額超過合同價10%且在3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以下的。
(三)工程其他變更為一般變更。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量清單出現錯項、計算錯誤的情況按一般變更處理。
第十八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實施分級審批(備案),具體為:
(一)重大變更由項目業主或者主管部門按規定報市政府審議,其中單項變更造價增減絕對額超過1000萬元或者增加超過500萬元以上的,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二)較大變更由市發展改革局按規定審批;
(三)一般變更由項目業主按規定辦理,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建立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變更管理聯審制度。聯審成員單位由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公共資源交管辦及各行業主管部門組成。屬市級以上重點工程的項目,應邀請市重點辦參與。聯審會議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召集,不定期召開,討論審議有關工程變更事宜。
第二十條 屬于較大和重大工程變更的,項目業主應當將工程變更及內部審查的情況說明、變更的相關圖紙資料及變更造價預算、主管部門意見等資料報市發展改革局。市發展改革局應及時召集有關單位進行聯合審查,其中變更造價需經市專業審計分局審核。達成一致意見后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較大變更經審查同意的可先行實施。項目業主應及時整理有關工程變更材料報批,材料包括:
(一)工程變更審批表(見附件);
(二)工程變更聯系單;
(三)設計變更應附設計圖紙及說明;
(四)項目變更造價及相關審查情況;
(五)有關變更評審意見;
(六)其他相關材料。
屬于同一合同的變更,在上次變更未完成審批手續前原則上不予審查。重大或較大變更未按規定報批的,經市政府審議后方可進入工程造價結算程序。
第二十一條 除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外,對于其他政府投資項目,各主管部門及屬地鎮(街道)、管委會、指揮部等單位應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工程變更審批(備案)規定。
第二十二條 工程變更后按規定需進行概算調整的,需先按程序做好投資概算的調整工作,再履行工程變更審批程序。
第二十三條 工程變更,特別是隱蔽工程變更,原則上應先審批后實施,不得擅自施工。若在施工過程中,遇暗河、暗溝、軟基等地質實際與地質資料不符且急需處理的情況,以及地震、臺風、暴雨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時,為保證工程建設進度、質量和安全,項目業主可要求施工單位采取緊急措施,同時召開緊急會議,商定有關方案,形成一致意見后允許邊實施邊按規定報批。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嚴禁利用工程變更任意提高或降低設計標準、降低安全等級、延長工期、擴大建設規模、增減建設內容。不得肢解工程變更規避審批,不得在工程變更中弄虛作假、降低質量標準或安全生產條件,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國家利益。
工程變更不按規定程序報批先行實施的,有關部門可以給予通報。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因施工方案不當、施工質量問題、趕進度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因擅自變更發生的費用和由此造成的其他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延誤的工程不予順延,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由于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工程變更并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違約責任扣除相應費用,并承擔相關責任,增加的投資不得作為計取費用的基數。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同一中介機構每年度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累計2次及以上的,從相關監管部門確認之日起一年內不再向其購買中介服務:
(一)鉆探點所在位置的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的;
(二)因勘察失誤引起工程變更的;
(三)因設計質量問題發生工程變更造價累計超過合同價的30%且在200萬元以上的;
(四)工程量清單編制時因錯項、漏項、工程量計算嚴重失誤,造成工程結算金額與合同價相差10%以上的;
(五)因中介機構原因造成工程變更,影響工期及投資控制,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七條 項目業主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程序及時報批工程變更的;
(二)未經審查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
(三)故意壓低造價、肢解變更逃避審批的;
(四)未按合同約定和施工規范簽署不當變更的
(五)偽造虛假工程變更或者惡意變更的;
(六)未妥善保管工程變更資料的;
(七)其他違反工程變更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有企業利用國有資產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和采用政府承諾回購等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工程變更管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原慈政辦發〔2007〕184號同時廢止(以前已發生但未按規定審批的變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