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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慈溪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
(發布機構: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15年1月2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慈黨〔2005〕2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涵蓋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信息產業工程及其他設施等),包括勘察、設計、監理、咨詢、項目管理等服務、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的采購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根據市政府職責分工負責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綜合監管(行政處罰權除外),各鎮、街道及有關部門成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統稱鎮級或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進入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慈黨〔2005〕29號)的規定履行好各自職責。
第四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以及全部使用集體資金或者集體資金占控股地位的項目,且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的,進入市、鎮級或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招標,相應接受市、鎮級或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監督管理。其中,達到下列規模標準的,進入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ㄒ唬┦┕雾椇贤浪銉r50萬元及以上;
?。ǘ┡c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及以上;
?。ㄈ┛辈臁⒃O計、監理、咨詢、項目管理等服務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30萬元及以上。
進入鎮級和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規模標準分別按《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鎮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和操作的意見》(慈政辦發〔2012〕112號)和《關于建立和規范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實施意見》(慈政辦發〔2013〕149號)的規定執行。
按規定須進入上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的項目,從其規定。屬于寧波市級及以上有關部門負責監管并進入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的項目或者鎮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但達到規定備案額度的項目,應事先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備案,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ㄒ唬┥婕皣野踩?、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設計項目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
?。ㄈ┎少徣艘婪軌蜃孕薪ㄔO、生產或者提供;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乙幎ǖ钠渌厥馇樾?。
符合前款規定達到市級平臺招標額度的項目不招標的,應當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備案后報市政府批準,經批準不進行招標的國有投資項目,其合同主要內容應在合同簽訂前,經有關部門審核,并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備案;符合前款規定的單項合同估算價10萬元以上但未達到市級平臺招標額度的項目不招標的,由鎮級或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備案后,報項目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項目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條 推進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數據電文原件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招標 投標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一)全部使用國有(集體)資金投資或者國有(集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投資、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實行公開招標。
?。ǘ┤渴褂梅菄匈Y金(集體資金除外)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人可以自主決定發包方式,自主決定是否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并自主組織交易活動;非國有資金(集體資金除外)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邀請招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經審批后(審批程序同不招標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
1.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3.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其他情形。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向3個及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由招標人組織實施。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須符合相關行業自行招標規定的條件并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備案,否則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的,實行預選制管理,招標人應當按規定從《慈溪市政府投資項目預選招標代理機構名錄》中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如招標人因項目特殊需另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須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落實建設資金,具體辦理程序及要求詳見附件《慈溪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程序表》。
第十條 招標人編制的項目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所有實質性要件和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詳細載明評標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招標公告5個工作日前將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及招標文件報市(鎮級或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備案。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內容的,市(鎮級或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告知招標人,由招標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備案。招標文件備案后方可進入下一招標程序。
第十一條 采用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按規定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等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二條 資格審查分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的,在資格預審文件中必須明確合格申請人的條件、資格預審的評審標準和方法;實行資格后審的,招標文件應當設置專門章節,明確合格投標人的條件、后審的評審標準和方法,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其投標文件予以否決。一般工程建設項目對投標申請人采用合格制的審查方式;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采用評分排名的方式。一般工程建設項目提倡資格后審,政府投資項目可實行預選承包商名錄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ㄒ唬┚屯徽袠隧椖肯驖撛谕稑巳嘶蛘咄稑巳颂峁┯胁顒e的項目信息;
?。ǘ┰O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ㄈ┮婪ū仨氝M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ㄋ模撛谕稑巳嘶蛘咄稑巳瞬扇〔煌馁Y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ㄆ撸┮云渌缓侠項l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十四條 國有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規定對有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和行賄犯罪記錄的投標人給予限制投標的處理方式。其他項目的招標人可以參照。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公告發布后即可出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起止時間不得少于5日。招標文件自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報市(或鎮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備案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澄清或修改的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各類工程建設招標項目,相關時限要求按有關操作辦法可適當縮短。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實行施工總承包招標,確需另行招標的專業性較強的專業工程,應當納入施工總承包管理,鼓勵施工總承包單位參加上述專業工程的投標,工程承包合同應由招標人、專業承包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簽署訂立,合同應按規定備案。
第十七條 嚴格控制招標文件中設立材料、設備或工程的暫估價。確需設立暫估價的材料、設備或工程,估價材料、設備或工程的總金額超過10萬元的,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供應商(或承包人),否則視同肢解發包、規避監督行為。
第十八條 為有效引導和激勵我市施工企業爭創優質工程,開展質量強市,對我市符合優質工程評選范圍條件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相關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創優目標和優質工程增加費計取標準。
第十九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方式和金額提交投標保證金,提倡采用銀行保函,采用銀行轉賬方式的必須通過投標人的基本賬戶繳納和退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人民幣,其中勘察設計項目不超過10萬元),由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設立專戶,實行統一收退。
第二十一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ǘ┩稑巳酥g約定中標人;
?。ㄈ┩稑巳酥g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ㄋ模儆谕患瘓F、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ㄒ唬┎煌稑巳说耐稑宋募赏粏挝换蛘邆€人編制;
?。ǘ┎煌稑巳宋型粏挝换蛘邆€人辦理投標事宜;
?。ㄈ┎煌稑巳说耐稑宋募d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ㄋ模┎煌稑巳说耐稑宋募惓R恢禄蛘咄稑藞髢r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二十二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ǘ┱袠巳酥苯踊蛘唛g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ㄈ┱袠巳嗣魇净蛘甙凳就稑巳藟旱突蛘咛Ц咄稑藞髢r;
?。ㄋ模┱袠巳耸谝馔稑巳顺窊Q、修改投標文件;
?。ㄎ澹┱袠巳嗣魇净蛘甙凳就稑巳藶樘囟ㄍ稑巳酥袠颂峁┓奖?;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二十三條 到投標截止時間,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報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市級平臺招標限額以下的項目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中屬于國有投資項目的,在合同簽訂前,合同主要內容須經有關部門審核,并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備案(市級平臺招標限額以下的項目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開標 評標 中標
第二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進行。開標由招標(代理)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程序按照招標文件的有關約定進行。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二十五條 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ㄒ唬┯馄谒瓦_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ǘ┪窗凑照袠宋募竺芊獾?。
第二十六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及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ǘ┮婪ū仨氝M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專家應當從政府有關部門組建的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接受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監督。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用隨機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的,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核準后,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ㄈ┰u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ㄋ模型顿Y項目,原則上招標人不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確需參加的,只派1名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參加,且招標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凡與招標人存在經濟利害關系或隸屬關系的單位(企業)參加投標的,招標人不得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
?。ㄎ澹┯邢铝星樾沃坏?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
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5.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6.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8.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他否決投標條件的。
(六)建立評審結果后評估制度。每年選取若干個群眾比較關注、社會影響大的國有投資項目進行后評估,對在評估中發現專業水平低或顯失公正的評標專家,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根據管理權限酌情作出約談、警告直至清退或提請上級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評標辦法可采用合理低價法、綜合評估法等,具體辦法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按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規定的格式進行填報。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個,并標明排列順序。國有投資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但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三十條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應當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在指定的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間,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監督部門投訴。招標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應告知利益相關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并向市(鎮級或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報送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約定,簽訂書面合同。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利息。
招標人應當在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報市(鎮級或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備案。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市(鎮級或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對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以及履行情況實行監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對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等交易活動的綜合指導和監管,推進各鎮(街道)和市級有關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建立完善全市統一的招投標信息發布、規范監督、信用記錄、報表統計、結果公示和廉政保障等制度。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硬件設施齊全、軟件服務到位的交易平臺,為行政監督部門履行職責提供充分的條件和方便。
第三十四條 市(鎮級或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可以采取現場監督、專項檢查、重點抽查、成立調查小組、要求招標人開展自查等方式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履行中標合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有權調取和查閱有關資料,被調查(檢查)人應當自覺接受調查(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
對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市(鎮級或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應當根據其情節和性質,及時作出認定、制止、糾正的處理,或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各有關部門對市(鎮級或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移送的有關事項應當及時受理,并在約定時間內反饋處理結果。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市(鎮級或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書面投訴。屬于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以及開標過程、評標結果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對開標過程的異議應在開標現場當場答復),并將答復抄送市(鎮級或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對收到的投訴,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必要時,招投標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提出的投訴,經調查證實系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將其行為記錄于投標人的信用檔案。
第三十七條 在合同工程未通過驗收或合同解除前,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確需更換的,應征得項目業主同意,原項目負責人或總監理工程師有備案主管部門的,還應征得備案主管部門同意,且更換后的人員不得低于原投標承諾人員所具有的資格和業績條件。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勤政廉潔,依法執法,對實施的監督行為做好監督記錄,并承擔相應的監督責任。
第三十九條 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拗?、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ǘ檎袠巳酥付ㄕ袠舜頇C構的;
?。ㄈ┓欠ǜ缮嬖u標活動的;
(四)違法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收取費用的;
?。ㄎ澹┪匆婪▽φ袠送稑嘶顒訉嵤┍O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四十條 招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幎ū仨氄袠说捻椖慷贿M行招標,或采取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招標;
(二)將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審批,擅自采用邀請招標;
?。ㄈ┰谡袠宋募性O置傾向性、排他性條件;
(四)未開標前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ㄎ澹┎痪邆湔袠藯l件或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而進行招標;
(六)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薦意向中標人;
(七)向他人透露已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其他影響招標投標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稑巳讼嗷ゴㄍ稑嘶蛘吲c招標人串通投標;
(二)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
?。ㄈ┏鼋栀Y質或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ㄋ模┮缘陀诔杀镜膱髢r競標。
第四十二條 招標代理和造價咨詢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c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ǘ┬孤对谡袠送稑嘶顒又袘敱C艿那闆r和資料;
(三)未經招標人同意,轉讓其代理業務;
?。ㄋ模橥稑巳颂峁┢浯碚袠隧椖康耐稑嗽靸r咨詢服務;
?。ㄎ澹┩瑫r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话凑照袠宋募幎ǖ脑u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ǘ┦帐芡稑巳思捌渌﹃P系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ㄈ┫蛩送嘎秾ν稑宋募脑u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ㄋ模┢渌豢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招標人有第四十條、投標人有第四十一條、招標代理和造價咨詢機構有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第四十三條等情形之一的,都屬違法違規行為,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制止,宣布中標無效、重新評標或重新招標,暫停相關主體資格,給予行政處罰和其信用不良記錄公示等,同時對相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對招標投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慈溪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慈政辦發〔2006〕145號)同時廢止。此前本市有關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方面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